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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始于“爱” 彩礼定于“礼”【法庭“枫”景 十八】发表于: 2024-09-13 11:49:53

  近年来,“一动一不动”,“万紫千红一片绿”,“金山绿水”…涉及“天价彩礼”的相关名词层出不穷……

  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婚庆名词,看似是对新人的美好祝福,实则是令人“压力山大”的彩礼数目,当彩礼堆放到床上像个红绿相间的小山一样时,这“待嫁而沽”的爱情,究竟是为了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,还是为了彩礼而妥协?

  王某(男,27岁)与刘某(女,24岁)于2023年6月经朋友介绍相识相爱,按照当地习俗,“上门提亲”时,刘某一家要求王某需给付彩礼18.8万元,寓意吉祥顺发,婚礼前夕王某又为刘某购买“三金”首饰花费2.8万元。

  2023年10月,双方举行了婚礼,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刘某要求王某买车买房后再与其办理结婚登记,为表一片线万元购车款作为“结婚诚意”,但双方仍未进行结婚登记。

  2024年1月8日双方发生争吵,刘某回娘家生活,并要求结束“婚姻关系”,因双方未能就结婚期间花销事宜协商一致,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依法判令刘某返还彩礼款33.6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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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面对这起诉至法院的“天价彩礼”案件,我院高度重视,立即派出了美岱召人民法庭经验丰富的调解团队。在调解过程中,法官运用法庭总结的“五言工作法”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和沟通。

  “议”诉求。法官接到案件后,从实际情况出发,分别站在原、被告角度,对双方当事人各自诉求的合理性、可行性以及感情持续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了解,并对双方家庭成员看法及态度进行了全面评估。

  “谈”心事。调解法官多次与原、被告进行沟通,了解他们各自对这段婚姻的看法,晓之以情,动之以理,规劝双方要相互理解,婚姻不应该是一场生意,而应是一段鸳俦凤侣般的爱情。

  “讲”法律。所谓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,一方已经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,可以确定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,且数额较大,属于彩礼。这份彩礼已经超出了王某现有的负担能力,若认定为一般性赠与,不予返还,显然有失公允。

  双方订立婚约,虽举行了婚礼,但一直未登记结婚,刘某在婚礼结束后的第2月便独自回娘家生活,双方实际尚未开始持续、稳定的共同生活,故对王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。

  “调”纠纷。调解法官调聚焦双方争议问题,劝解双方爱情不是“待嫁而沽”的商品,婚姻不是“过家家”的游戏,双方应追求家庭和睦,摒弃拜金思想,注重价值观的契合,为“爱”减负。

  经过一番漫长的调解过程,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逐渐平复,开始理性面对问题。在我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,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!刘某同意返还部分彩礼款,王某也表示愿意做出适当让步。

  “访”效果。在原、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签订调解书后,法官对本次调解后履行的情况进行专门回访。刘某是否按照调解协议返还承诺的彩礼?双方调解后是否各自步入新的生活,拥有新的开始?法官不断延伸司法服务,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  这场因天价彩礼而起的纠纷案件,在我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解决,双方当事人经此事后对于婚姻和彩礼也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。这场以“礼”开始的婚姻,最终以“礼”体面收场。

 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,另一方要求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 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具体比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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